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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这26人在十堰被集体公诉!


心存敬畏

方懂行有所止


昨天

十堰这28人就因践踏法律权威

而受到制裁


2人被法院悬赏

26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丹江口市法院

公开悬赏李波、韩益华下落


本院在执行丹江口市骏达商贸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均州二路调味品供销中心等32名申请人与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波买卖合同纠纷32案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金额为1185000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波

执行案号:(2019)鄂0381执529号等32案

身份证号:42060119******7031

家庭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62号附13栋3号

涉案标的:1185000元

公司名称: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益华

执行案号:(2019)鄂0381执529号等32案

身份证号:42032219******2413

家庭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16号3栋1单元402室

未履行金额:1185000元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下落,经本院查证属实,并被本院依法拘传或拘留的,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冯警官:0719-5209985、13886832166


2.现场举报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

电话:0719-5217222、523555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非为经常性居住/办公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举报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线索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四)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本悬赏公告有效期限: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


其他说明:未尽事宜,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郧阳区检察院

对26人盗墓团伙提起公诉


1月11日,由郧阳区检察院提起的涂某、王某等26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郧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底至2020年12月,涂某、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郧阳区柳陂镇韩家洲、青曲镇杨家沟村临江的三个山梁等处通过踩点定位等方式盗墓。二人前后花销十多万元,挖掘多个盗洞,涂某负责选定挖掘点及现场指挥,王某负责后勤服务和接送工人。所挖盗洞中最长的达一百余米,对遗址地层造成严重扰动。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涂某、王某等人盗掘的位置处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韩家洲遗址核心保护区域内,盗掘行为严重破坏了古遗址、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属盗掘古墓行为。


2020年12月18日,涂某、王某等人在前往丹江口土官垭镇锦鸡庙盗掘古墓葬途中被郧阳区公安民警抓获。2021年6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涂某、王某等人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韩家洲遗址核心保护区域内盗掘古墓,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倒卖文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物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非法盗掘古墓行为,涂某、王某等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文物的本体和保存环境,对文物的安全造成严重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十堰市博物馆鉴定仅对本案破坏的韩家洲遗址、杨家沟墓地文物进行清理、回填、保护,就需要费用44000余元,但盗掘行为对古文化遗址的破坏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必须坚决打击。


经审理,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据悉,经承办检察官批评教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愿意承担因盗掘行为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已主动缴纳全部赔偿金额。


无论是逃避法院

生效的判决义务

还是为牟利而罔顾法律约束

最终都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唯有敬畏法律、知法守法

才能踏踏实实过好每一段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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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十堰这些地方做得好!这些场所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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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长安

编辑/李丹 责编/萧爽 终审/杜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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